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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13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13号

  当事人:恩平市圣堂镇海峰玻璃工艺厂,注册号:440785600176008,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恩平市圣堂****委会侧草坯寨1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4年04月11日,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玻璃制品。经营者:梁锦图,汉族,46岁,身份证号:4407231970********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圣堂镇****委员会**村**巷1号,联系电话:1370229****,邮政编码:529400。

  2017年5月18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恩平市圣堂镇海峰玻璃工艺厂在产品上伪造3C标志,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内有一批已加工好的玻璃制品,均标注有3C认证标志,该厂经营者无法提供提供上述玻璃制品的3C认证证书或使用认证标志证明文件等材料接受检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初,从玻璃厂购进玻璃原材料,通过切割和热处理钢化等工艺,加工成装饰玻璃制品,为增加销售量,当事人在没有取得上述玻璃制品的3C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玻璃制品上标注3C认证标志。

  当事人加工的上述玻璃制品用于家具装饰,主要用于门的装饰,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列产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了40块,共计50平方米,成本价为25元/平方米,销售价为28元/平方米,已经销售28块,有34平方米,还有12块未销售出去,涉案货值为1400元,获得违法所得102元。

  2017年6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取得3C认证的情况下,在玻璃制品上标注3C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构成了伪造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伪造3C认证标志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伪造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加工的12块标注3C认证标志的玻璃制品;

  3、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4、处以罚款979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08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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