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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10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7〕10号

  当事人:广州市知力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28680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大道2号*幢第**层,成立日期:1999年09月06日,营业期限:1999年09月0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人代表:黄*,(身份证号:4401251970********),联系电话:1390255****。

  2017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恩平市沿江东路89号的碧涛豪苑的三台乘客电梯进行检查。上述三台电梯设备注册代码分别为:31104407002006060019、31104407002006060020、31104407002006060021,均由当事人负责维保。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义务。为查清事实,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位于恩平市沿江东路89号的碧涛豪苑1幢、2幢、3幢的乘客电梯(设备注册代码分别为:31104407002006060019、31104407002006060020、31104407002006060021),使用单位是恩平市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当事人与恩平市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保养合同书》,负责对上述三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保养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17年1月22日,对上述三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后于2017年2月13日进行维护保养,已超过15日才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另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1月起,均未在上述三台电梯的显着位置载明近期维护保养记录。当事人按每台每月350元收取维护保养费用,自2017年1月份至案发时止,共收取维护保养费用3150元,获取违法所得3150元。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电梯保养合同书》、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7年7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7〕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项所指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六)在电梯的显着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

  3、处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1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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