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君处字〔2020〕5号
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均安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L683432137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吴坚石
2020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位于恩平市君堂镇均安圩北街7号首层的恩平市君堂镇均安药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药品货架上发现有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产品批号:200401
NO.007,有效期至:2023.03)待售,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显示上述药品共进货20盒,现货存11盒,要求当事人提供对应处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对应处方。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需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于2020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0年07月13日依法登记成立,于2019年9月9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未凭处方销售需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9盒“阿莫西林胶囊”被本局于2020年10月29日检查发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和拍取现场照片4张;3.询问笔录1份共3页;进货单复印件二份;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3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需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需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于警告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