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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名潮品日用品店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20〕14号
当事人:恩平市名潮品日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94W24T
经营场所:***
经营者:林伟才
身份证号码:440*********6
联系电话:13*******790
2020年0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恩平市名潮品日用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的经营货架上发现外包装标示为“sesderma ATOPISES Body milk Leche corporal”、“Bio-Oil Skincare Oil”、“BIODERMA LABORATOIRE DERMATOLOGIQUE”的化妆品各1支。上述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标识。该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照、进货单、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销售记录。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将上述化妆品进行扣押。
经查实:恩平市名潮品日用品店已取得《营业执照》。上述外包装标示为“sesderma ATOPISES Body milk Leche corporal”、“Bio-Oil Skincare Oil”、“BIODERMA LABORATOIRE DERMATOLOGIQUE”的化妆品均是进口化妆品,检查当天正在上架销售。外包装标示“sesderma ATOPISES Body milk Leche corporal”的产品是润肤乳,进货价是80元/支,销售价是150元/支;外包装标示“Bio-Oil Skincare Oil”去妊娠纹的护肤品,进货价是90元/支,销售价是230元/支;外包装标示“BIODERMA LABORATOIRE DERMATOLOGIQUE”是卸妆水,进货价是50元,销售价是120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500元,因当事人未售出上述化妆品,未获取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林伟才、冯春莉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0年10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外包装标示为“sesderma ATOPISES Body milk Leche corporal”、“Bio-Oil Skincare Oil”、“BIODERMA LABORATOIRE DERMATOLOGIQUE”的进口化妆品各1支。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