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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圣堂镇峰仔海鲜档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圣处字〔202035


当事人:恩平市圣堂镇峰仔海鲜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4FNWK19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吴艳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6月17日,本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基围虾(进货日期:2020年6月17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食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31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海鲜经营活动。2020年6月17日,当事人从恩平市永忠海鲜行购进基围虾一批于店内销售。2020年6月17日,本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基围虾(进货日期:2020年6月17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TT20060801767),报告显示被抽检批次基围虾的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复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上述批次基围虾的购进价为60元/公斤,共10公斤,除去被抽检部分,其余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66元/公斤。本案涉案货值金额66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6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TT20060801767)及送达回证、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R3200047)及送达回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进货单据、当事人提供的恩平市永忠海鲜行的营业执照、产品召回公告等证据证明。

2020年9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圣告字〔2020〕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AOZ)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基围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向社会召回违法产品,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50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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