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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何永华蔬菜档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2007 


事人:恩平市何永华蔬菜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4Y1KCJ7T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纺织路66号中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9号。

投资人:何永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52128*********X                      

联系电话:13******72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19年08月06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恩平市何永华蔬菜档生产经营的黄豆芽(生产日期为2019年08月06日)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2019年08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02月19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对外营业。当事人于2019年08月06日生产黄豆芽300千克并对外销售。同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该批次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19年08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DC19440700596100236)。经检验,该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该批次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复检不合格。

当事人于2019年08月23日生产黄豆芽300千克。2019年08月28日本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次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19年09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190195357105029C)。经检验,该批次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案发之日止,上述2批次的黄豆芽均已销售完毕。上述批次黄豆芽的生产成本为902元,销售总额为1078.58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078.58元,违法所得为176.58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单(案件编号:2019LT003)、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1944070059610023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告知书、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C19440700596100236)、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NO:SP1922591)及送达回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C1944078560227121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190195357105029C)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3份、现场笔录2份、产品召回图片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0年0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0〕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召回措施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76.58元;

二、处以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176.5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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