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9〕23号决定书(恩隆)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923号

当事人:广东恩隆安防门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076730667X

2019年8月26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恩隆安防门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厂区仓库内有2名工人正在驾驶2辆台电动叉车进行作业,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2辆叉车的出厂合格证明、登记注册资料和检验合格报告,其行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17年3月1日从佛山市南海区唯力叉车厂购买产品编号为20170224的电动叉车,于2019年8月2日从佛山市中村仓储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产品编号为20192007的电动叉车。当事人购进上述2台叉车后,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便在厂区仓库内投入使用。2019年8月26日,当事人在其厂区仓库内使用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叉车进行作业时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9年11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9〕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2019年11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其案发后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考取了叉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并着手对叉车进行报检,希望能够减轻处罚。鉴于本局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叉车,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情节,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已属于从轻处罚,且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故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叉车,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案发前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未发生安全事故和危害后果,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项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二、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4日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电子书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