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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江门市公安局文件
江公通〔2018〕216号
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公安局(分局):
现将《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8〕26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户政管理支队反映。
江门市公安局
2018年12月25日
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10月28日,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明确各类户籍迁移政策适用对象的范围和申请条件,规范办理程序和受理材料,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被投靠人必须是本市户籍人口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可同时申请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被投靠人户口挂靠在非直系亲属户内且其在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应将户口迁入该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后,才能办理其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一)夫妻投靠入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和婚龄限制。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
2、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夫妻双方、随迁子女、与军人(或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申请人配偶的父或母、入户地户主、入户地房屋产权人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3)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身份证件(按实际情况提供)
《军人身份证》及《军(警)官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件(如属外文证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
(4)结婚证
夫妻双方《结婚证》(如属外文证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
(5)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及工作单位证明
③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④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7)婚姻状况声明书(按需提供)
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
(8)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迁入个人租赁住所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9)无住房证明(迁入个人租赁住所或被投靠人户口挂靠在非直系亲属户内的需提供)
申请人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10)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被投靠人必须是成年子女(户口在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投靠人不受年龄及身边无子女限制。
2、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父母、子女、入户地户主、入户地房屋产权人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及工作单位证明
③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④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6)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迁入个人租赁住所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7)无住房证明(迁入个人租赁住所或被投靠人户口挂靠
在非直系亲属户内的需提供)
申请人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被投靠人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如被投靠人已婚,则需同时提供其配偶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8)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
未婚子女可以随时投靠父母入户;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原则上随抚养方迁移户口,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根据协商意见,将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至非抚养方处。
被投靠人在江门市城区(指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下同)、各县级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村(居)有合法稳定住所,为照顾父母需要,允许其1名已婚子女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投靠入户,已婚子女家庭(包括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辖区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除外。
2、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父母、子女、已婚子女配偶及其随迁的未婚子女、入户地户主、入户地房屋产权人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及工作单位证明
③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④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6)无住房证明(按实际情况二选一)
①已婚子女迁入父母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需提供其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②迁入个人租赁住所或被投靠人户口挂靠在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如果申请人是已婚子女,则需提供申请人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被投靠人及其配偶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如果申请人是未婚子女,则需提供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及其配偶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7)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迁入个人租赁住所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8)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二、人才引进入户
引进入户的人才必须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人可依次选择迁入自有合法产权住所、挂靠亲友家庭户、租赁住房、工作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一)工作调动(录用、聘用)入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自主招聘的事业单位职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其户口应当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是指地级市范围内),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
2、所需材料:
(Ⅰ)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入户地户主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入户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凡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 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学历证明
毕业生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证书
(6)调动(录用)通知书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发
(7)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非应届毕业生需提供)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发
(8)户口迁移证(应届毕业生需提供)
属学校集体户或广东省内家庭户的毕业生,需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9)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应届毕业生需提供)
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
(10)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应届毕业生需提供)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发
(1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
②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③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12)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按需提供)
申请人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需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13)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入户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14)同意立户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立户需
提供)
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户的房产地址设立户口,由产权人填写《同意立户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15)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Ⅱ)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自主招聘: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户地房屋产权人、
入户地户主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 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入户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凡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学历证明
由毕业生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证书
(6)广东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核表
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签发
(7)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非应届毕业生需提供)
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签发
(8)户口迁移证(应届毕业生需提供)
属学校集体户或广东省内家庭户的毕业生,需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9)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应届毕业生需提供)
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
(10)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应届毕业生需提供)
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签发
(1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
②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③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12)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按需提供)
申请人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需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13)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入户
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14)同意立户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立户需提供)
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户的房产地址设立户
口,由产权人填写《同意立户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15)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二)高层次人才入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入户。
2、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入户地户主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入户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凡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学历证明
由毕业生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证书
(6)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
(7)户口迁移证(应届毕业生需提供)
属学校集体户的毕业生,需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8)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
②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③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9)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按需提供)
申请人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需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10)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入户
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 窗口签字确认)
(11)同意立户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立户需提供)
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户的房产地址设立户口,由产权人填写《同意立户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12)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
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
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三)专才入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2、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入户地户主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入户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凡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专业人才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三选一)
①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学历认证证明
②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技术职称认证证明
③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
②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③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7)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按需提供)
申请人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需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8)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入户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9)同意立户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立户需提供)
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户的房产地址设立户口,由产权人填写《同意立户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10)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四)紧缺适用人才入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紧缺适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2、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入户地户主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入户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凡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学历证明
由毕业生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证书
(6)紧缺适用人才证明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紧缺适用人才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
②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③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8)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按需提供)
申请人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需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9)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入户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10)同意立户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立户需提供)
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户的房产地址设立户口,由产权人填写《同意立户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11)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三、稳定居住就业创业入户
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可同时申请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随迁。
(一)稳定居住就业创业入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在江门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半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方式)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缴纳社会保险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此类入户必须征得租住住所产权人同意入户(立户)在该住所地址上,不得空挂在其他地址或社区集体户上。
2、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入户地户主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就业入户需提供)
申请人在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凭证
(6)创业证明(创业入户需提供)
申请人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方式)满半年且提供创业地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及工作单位证明
②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③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8)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个人租赁住所入户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9)同意立户声明书(个人租赁住所立户需提供)
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户的房产地址设立户口,由产权人填写《同意立户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10)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二)稳定居住入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在我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入户(立户)。在各县级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村(居)有合法稳定住所(非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立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购买二手住所的,申请入户者必须在原业主户口全部迁出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以共同共有(产权人为非直系亲属关系)产权住所提出入户申请的,只准许其中1名产权人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入户;申请入户时,必须提交其他共同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的约束性协议。
2、所需材料:
(Ⅰ)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入户: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户地房屋产权人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自有合法产权住所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①《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②《不动产权证书》
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④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
(6)放弃入户声明书(按需提供)
以共同共有(产权人为非直系亲属关系)产权住所提
出入户申请的,只准许其中1名产权人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入户;申请入户时,必须提交其他共同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的约束性协议
(7)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
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
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Ⅱ)稳定居住入户(居住地属各县级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村(居),非自有合法产权住所):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入户地户主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三选一)
①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
提供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及工作单位证明
②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③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6)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个人租赁住所入户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 《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7)同意立户声明书(个人租赁住所立户需提供)
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户的房产地址设立户口,由产权人填写《同意立户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8)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按需提供)
申请人(含随迁人)为广东省内户籍且非整户申请迁入的,并在户籍信息中是户主的,要求户主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复)户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复)户专指应届毕业生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复)户。毕业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暂缓就业期间(2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入(复)户;暂缓就业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户籍关系转回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原籍非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先入户再就业。
(一)原籍本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原籍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在我市办理复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农村籍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2、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其配偶(已婚者提供)、未婚子女、入户地(原籍)户主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 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学历证明
由毕业生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证书
(6)户口迁移证
由毕业生学校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
(7)原户籍地迁出证明材料
毕业生原籍户口簿或户籍底册登记的迁出注销记录
(二)原籍非本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原籍非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其配偶、未婚子女,依次迁入自有合法产权住所、挂靠亲友家庭户、租赁住房、工作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2、所需材料:
(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已就业):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人、其配偶(已婚者提供)、未婚子女、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入户地户主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申请人若户口属学校集体户或广东省内家庭户,已办理《户口迁移证》,则不需提供原户籍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凡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学历证明
由毕业生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证书
(6)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户口属学校集体户或广东省内家庭户的需提供)
毕业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
(7)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
(8)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发
(9)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
②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③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10)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按需提供)
申请人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需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11)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入户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12)同意立户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立户需提供)
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户的房产地址设立户口,由产权人填写《同意立户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Ⅱ)原籍非本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未就业):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人、其配偶(已婚者提供)、未婚子女、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入户地户主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申请人若户口属学校集体户或广东省内家庭户,已办理《户口迁移证》,则不需提供原户籍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凡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学历证明
由毕业生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证书
(6)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户口属学校集体户或广东省内家
庭户的需提供)
毕业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
(7)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
(8)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发
(9)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①自有(挂靠)合法产权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A、《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B、《不动产权证书》
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D、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
②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
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③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10)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按需提供)
申请人迁入居住地社区集体户,需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11)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入户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12)同意立户声明书(挂靠亲友或个人租赁住所立户需提供)
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户的房产地址设立户口,由产权人填写《同意立户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五、市内户口迁移
(一)自有产权住所入户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在本辖区内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迁入。如果合法产权住所属于江门市城区、各县级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村(居)的,且产权人的已婚子女家庭在本辖区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该已婚子女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2、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已婚子女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2)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3)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4)自有合法产权住所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①《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②《不动产权证书》
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④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
(5)无住房证明(无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已婚子女家庭迁入需提供)
申请人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二)租房迁移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申请人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辖区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租赁住所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所所在地入户(立户)。
2、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人及随迁人(已婚者需提供配偶资料)、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入户地户主等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2)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3)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4)租赁住所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二选一)
①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提供以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②个人租赁住所
提供租赁住所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5)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个人租赁住所入户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6)同意立户声明书(个人租赁住所立户需提供)
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其未立户的房产地址设立户口,由产权人填写《同意立户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7)无住房证明
申请人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三)空挂户管理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原集体户单位倒闭、旧城改造拆迁、离婚等原因,且在本辖区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可以征得房屋(属于江门市城区、各县级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村(居))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家庭户中;没有亲友家庭户可以挂靠的,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2、所需材料:
(1)《空挂户人员落户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按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人及随迁人(已婚者需提供配偶资料)、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入户地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入户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凡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按实际情况提供)
已婚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4)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七选一)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收养证》
④原户籍登记资料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⑥DNA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公证书
(5)挂靠合法产权住所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①《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②《不动产权证书》
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④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挂靠亲友入户需提供)
由入户地户主和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同作出的《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注:要求声明人在业务受理窗口签字确认)
(7)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按需提供)
申请人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户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8)无住房证明
申请人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江门市
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
六、集体户管理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一)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各级公安机关也可根据实施情况,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地址设立空挂集体户,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二)企业(含民营企业)员工数量50人或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以不受员工人数限制),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企业员工数量以当月该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保人数为准。企业集体户地址的厂房(办公区或生活区)属于租赁的,需经产权人同意后,方可设立集体户。
2、所需材料:
(Ⅰ)经市(区)批准设立的单位开设集体户:
(1)开设集体户申请书
(2)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会委)相关文件(复印件由单位盖章,视为已验原件)
(3)集体户专门管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Ⅱ)企业(含民营企业)开设集体户:
(1)开设集体户申请书
(2)企业(含民营企业)员工购买社保人数50人或以上的证明(高新科技企业不受员工人数限制)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集体户专门管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5)办公经营场所的合法所有权证明(厂房或办公楼或生活区,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①《房地产权证》
②《不动产权证书》
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④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
(6)办公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关系需提供)
(7)同意在本单位(人)的办公经营场址设立集体户的声
明书(租赁关系需提供)
(8)办公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租赁关系需
提供)
七、其它事项
(一)关于市外迁入和市内迁移。市外迁入包括非我市户籍人员迁入我市,以及市区(是指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下同)、各县级市户籍人员跨辖区迁移;市内迁移是指市区以及各县级市户籍人员在本辖区内迁移。本实施细则第一至四项均是指市外迁入。
(二)关于离婚、丧偶子女入户。离婚和丧偶人员家庭(包括本人及其未婚子女)在本辖区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可参照未婚子女投靠本辖区的父母入户;丧偶人员(包括本人及其未婚子女)也可选择投靠已故配偶的父母入户。
(三)关于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亲子鉴定等证件(证明)能明确反映出申请人和被投靠人之间的关系,则不需要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必须由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加具意见。
(四)关于一址一户问题。一间合法产权住所只能立为1户。符合迁移条件,需挂靠亲友或入户个人租赁住所的,可以经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其地址无户口的可单独立户。
(五)关于住所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住所是指该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中用途标注为“住宅”、“商服用地/公寓”的房产; 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不得设立户口(以厂房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除外)。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自有合法所有权住所(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为凭);2.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工作单位证明为凭);3.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以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为凭);4.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租赁住所(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凭)。
(六)关于无住房证明。无住房证明是指《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显示当事人名下没有登记个人房屋记录,且《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的打印日期与入户申请日期相距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关于学历、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认证。①学历认证。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或申请人自行上网认证打印的学历认证证明(扫描二维码可读取相关内容)。②技术职称认证。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技术职称认证证明。③职业资格证书认证。由申请人提供职业资格证书,负责受理和审批户口迁移事项的民警登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备案查询网站进行核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如果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站没有查到相关证书资料,可直接登录证书核发机构所在省(直辖市)的鉴定中心查询网站(如广东省鉴定中心查询网站:http://www.gdosta.org.cn/)进行核查。
(八)关于中央及省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入户。根据中央及省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凡上述单位人员在系统范围内调动时,可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替代本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证明,与本人身份证件及户口迁移证件一起办理入户手续。
(九)关于审核结果的有效期。户口迁移事项审核结果自最终审核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申请人必须在审核结果有效期内办结申办的户口迁移事项,超过有效期则需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局户政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1.《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
2.《同意立户声明书》
3.《放弃入户声明书》
4.《婚姻状况声明书》
5.《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江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秘书科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附件1
新增户内成员声明书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所在地: ,本人是该户户主。
此户房屋产权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房屋产权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同意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的户口迁入本人户口内。
附:此人随迁的家庭成员共 人: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系上述迁入人□父□母□夫□妻□子□女;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系上述迁入人□父□母□夫□妻□子□女;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系上述迁入人□父□母□夫□妻□子□女;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系上述迁入人□父□母□夫□妻□子□女;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系上述迁入人□父□母□夫□妻□子□女;
本人将自觉履行户主的法律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户内成员办理户政业务时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户内成员的户口。
本人上述声明自愿、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捺指印):
经办民警(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本声明书由户主与房屋所有权人作出,声明人需在相关的“一门式”公共服务中心或所属派出所现场确认;无法现场确认的,可提供附本声明的有效《公证书》。
附件2
同意立户声明书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书)证号: ,坐落地址: 。
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同意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在上述房产地址设立户口。本人保证配合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工作,因该房产入户问题引起的纠纷,本人自行协调解决。
本人上述声明自愿、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捺指印)):
经办民警(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①文书中的“本人”是房屋所有权人;②本声明书由房屋所有权人作出,声明人需在相关的“一门式”公共服务中心或所属派出所现场确认;无法现场确认的,可提供附本声明的有效《公证书》。
附件3
放弃入户声明书
【声明人基本信息】
本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公民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内容】
本人与(姓名)_______(公民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共有位于(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现本人声明放弃此房屋的入户资格。
本人上述声明自愿、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捺指印):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4
婚姻状况声明书
【声明人基本信息】
姓名: _________ 性别:_____公民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内容】
本人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再婚 □离婚 □丧偶。
本人上述声明自愿、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捺指印):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5
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
原户主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
户口所在地 | |||||||
新户主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
变更户主原因 | |||||||
申请人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
联系电话 | 与原户主关系 | ||||||
户内成员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与新户主关系 | ||||
备 注 | |||||||
原户主(申请人)签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