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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大槐镇广府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并销售食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槐处字〔2019〕09号
当事人:恩平市大槐镇广府食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530XR943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麦柏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10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恩平市大槐服务区侨乡小镇自编A-04的恩平市大槐镇广府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现场检查时,该食堂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店厨房加工区的一张桌子上摆放着11包湿粉条,该湿粉条制造商为“中山市东升镇运财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20时,保质期为24小时,净含量5KG”。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并销售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03月19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于2019年07月1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2019年10月1日,当事人从中山市东升镇运财食品厂购进150斤湿粉条,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湿粉条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检验合格证明和销售记录等资料,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湿粉条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检验合格证明和2019年10月2日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显示该店10月2日,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用上述湿粉条制作了6份开平酱香竹筒粉,并且已经销售出去。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湿粉条为原料制作成的开平酱香竹筒粉售出6份,售价12元,违法所得72元,扣押110斤湿粉条,成本每斤1.5元,合计165元,货值合计237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9年1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槐告字〔2019〕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并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并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并销售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2、没收违法所得72元;
3、处以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7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