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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君堂镇海惠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君处字〔2020〕04号
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海惠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53KJYQ92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丘海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6月19日,本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6-1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0年6月30日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08月06日依法登记成立,于2019年8月13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0年6月19日,当事人从开平市振华蔬菜果批发市场物业管理站的香料区8号购进4公斤韭菜,购进价为3元/公斤,付购货款12元,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销售价为3.96元/公斤。2020年6月19日,本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6-1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TT20060801864),报告显示被抽检批次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韭菜,至检查当日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5.84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3.84元。
上述事实有:1.现场笔录;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TT20060801864)及送达回证;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5.询问笔录两份;6.证据提取单5份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截图一张;7.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书;8.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聊天记录;9.产品召回公告、排查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等。
2020年9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君告字〔20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韭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向社会召回违法产品,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84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3.8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