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 专项整治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南美美食城)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城处字〔2019〕15号
当事人:恩平市南美美食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梁少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恩平市南美美食城厨房检查发现一罐“压榨花生油”(生产单位:恩平市朗底花生油厂;净含量:5升;有效期12个月)标签上没有标示生产日期,该花生油已开封使用。在仓库发现两罐未开封的“压榨花生油”(生产单位:恩平市朗底花生油厂;净含量:20升;有效期12个月)标签上没有标示生产日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上食品的进货单,供应商证照,购进台账等资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后经批准,依法将上述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19年7月24日从恩平市朗底花生油厂购进该批没有标示生产日期的“压榨花生油”,共购进了200斤,购进价格为11元/斤,其中有100斤“压榨花生油”被当作福利赠送给员工;有12.32斤用在实验新菜品上,实验新菜品并未进行经营;有1斤花生油用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其做成的食物销售总价是120元;剩余的86.68斤“压榨花生油” 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073.48元,违法所得为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恩平市朗底花生油厂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压榨花生油”的进货单各1份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9年1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城告字〔2019〕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违法行为未发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符合《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恩平市南美美食城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被扣押的“压榨花生油”共86.68斤;
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