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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横陂镇美丰商店)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横处字〔2020〕7号
当事人:恩平市横陂镇美丰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40785600032236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钟瑞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月16日,本局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横陂镇横新南路3号的美丰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为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本局于2020年1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当场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20年1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警告。2020年1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复制)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2020年3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横告字〔202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本局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如实交待违法事实,未进货查验的食品尚未销售出去,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