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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聂荣达)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19〕60号
当事人:聂荣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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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恩平市恩城街道福安东路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恩平市恩城街道福安东路三十七巷1号首层经营印刷品包装加工场。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有5名女员工正在平台上加工印刷品包装工作,平台上不规则的放有印刷品。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该加工场加工的图样使用授权书配合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共41箱印刷品。2019年7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7月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恩平市恩城街道福安东路三十七巷1号首层的场所内,擅自从事印刷品包装加工经营活动。2019年7月24日,当事人无照经营印刷品包装加工场的行为被本局查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加工包装印刷品共获取违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1、当事人身份证;2、询问通知书;3、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4、询问笔录;5、租赁合同;6、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证明;
2019年10月23日,本局依法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19〕60号),均未能送达。2019年11月28日我局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该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没有《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等法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一般情形处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二、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