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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恩城店)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9〕30号

当事人:江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恩城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Y

住所:恩平市恩城东门路东门塘商业广场大卖场

联系电话:1*******5

联系地址:恩平市恩城东门路东门塘商业广场大卖场

    2019年7月30日,本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菠菜(购进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批次菠菜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菠菜。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进一步核查情况,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5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外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19年7月30日,从茂名市电白区绿康源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批菠菜共2kg,进货价是13.724元/kg。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菠菜后,在其超市卖场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5.98元/kg。2019年7月30日,本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上述批次菠菜进行监督抽检。2019年8月30日,本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19440785602271028),报告显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菠菜。2019年9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复检。2019年10月9日,本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编号:2019-QGF-0100),报告显示:“所检该样品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要求,本次监督抽检复检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的菠菜已经销售完毕,因当事人将涉案的菠菜加了包装膜后再进行销售,共计销售2.14kg,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4.20元,违法所得6.752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复检报告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9年1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9〕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要求的菠菜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措施排查整改,且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75元;

    二、处以罚款6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0006.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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