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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9〕26号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926号

当事人:恩平市鸿福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25H3HXC

2019年7月30日,我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的“香芹(芹菜)”依法进行监督抽检。2019年9月3日,本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被抽检“香芹(芹菜)”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检的“香芹(芹菜)”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9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7月29日,从开平振华市场的菜农地摊上购进了“香芹(芹菜)”1.5kg,进货价**元/kg,购进金额共计**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芹(芹菜)”后,在其公司超市卖场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元/kg。2019年7月30日,我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购进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的“香芹(芹菜)”依法进行监督抽检。2019年9月3日,本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被抽检“香芹(芹菜)”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190195357101019C),报告显示:被抽检的“香芹(芹菜)”的“毒死蜱”检验结果为0.082mg/kg(标准要求≤0.05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除被抽检的1.008kg外,其余0.492kg已经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4.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抽样照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9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9〕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辩称:抽样时,抽样人员未向其出示证件,称执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本局撤销行政处罚。本局经提取现场抽样照片并核查案件资料,认为:抽样时,抽样人员佩戴证件并已依法向当事人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且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均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抽样程序、过程合法、合规,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措施进行排查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5元;

二、处以罚款6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0004.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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