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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伟俊海鲜餐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9 27

当事人:恩平市伟俊海鲜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1LTW27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飞鹅塘新区燕华广场E区2号之一首层

经营者:韩伟俊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19年8月7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恩平市伟俊海鲜餐厅购进日期为2019年8月7日的“花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PPGD19440700596100372)显示上述被抽检的花蟹”的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为2.1mg/kg,不符标准要求(标准要求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采购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2016年12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4月1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餐饮服务。2019年87日,当事人供货商梁明壮采购鲜活水产品“花蟹”进行烹调并对外销售上述购进日期为2019年8月7日的“花蟹”经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抽检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PPGD1944070059610037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采购“花蟹”5.5kg,进货价是140元/kg,销售价钱为156元/kg。至案发时止除被抽检的3kg外,该餐厅2.5kg“花蟹”已经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858元,违法所得858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9年12 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9〕 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发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符合《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58元

二、处以1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1085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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