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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禾枫餐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 2019 28

当事人:恩平市禾枫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53PAFK14   

住所:恩平市锦江大道东6号锦江国际广场C区商铺1C12号

经营者:甄健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785*********0

联系电话:13********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19年11月19日,本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桌面上发现标示“わさび”标签不符合规定品,当事人涉嫌购进及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对上述涉案食品予以查封

经查明:当事人2019年9月4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9年9月1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外营业。营业期间,当事人淘宝网以4.2/的价格购进一批标示わさび的青芥辣共50支,将其放在经营场所内的餐桌上免费供客人自助使用。上述批次标示わさび的青芥辣标签未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和内容。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使用上述青芥辣24支,剩余26支已被本局依法扣押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青芥辣货值金额为210元。因当事人将其免费供应客人自助使用,因此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及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3.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19年12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大队告字〔2019〕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并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未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标签应当标明事项和内容的青芥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及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对当事人采购及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青芥辣26支;

二、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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