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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毛鸡餐饮店)


当事人:恩平市毛鸡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C7FMHK9F

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恩平市毛鸡餐饮店位于恩平市恩城东潮街9号东边卡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台和货架1个快递箱(标签印有“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东朝街9号探虾小龙虾店,共1箱,单款1/1,数量2000”信息)内均放有标注“探虾,128元6斤小龙虾,五星10字好评+晒图1张,截图发至微信领取5元红包”等字样和二维码的粉色小卡片共1316张,该二维码经执法人员手机微信扫码打开,为微信用户“探虾小龙虾”。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和美团平台均有开设店铺“探虾128元6斤小龙虾(恩平市)”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2个好评返现的微信记录(1.微信用户:懒神,添加日期:5月1日;2.微信用户:pri,添加日期:5月2日)和上述粉色小卡片及快递箱的快递订单信息。当事人现场有2名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其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以返现的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对商品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现场检查发现的涉案粉色小卡片1316张和快递箱1个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常对外营业。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淘宝闪购和美团平台均有开设店铺“探虾128元6斤小龙虾(恩平市)”经营小龙虾等热食类餐品。当事人自2026年5月1日起,在对外提供网络订单餐品配送服务时,于配送的餐品中随附红色“好评返现卡”向消费者派发,每张卡面标注有“五星评价+随意文字,即可获得,5元”等字样和当事人所使用的“探虾小龙虾”微信用户二维码,在消费者作出指定好评后通过微信“探虾小龙虾”实施返现5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好评返现卡”已全部对外派发完毕,累计完成好评返现3单,共向消费者支付返现金额15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9日在拼多多网店“见微印刷”下单定制标注有“探虾,128元6斤小龙虾,五星10字好评+晒图1张,截图发至微信领取5元红包”等字样和“探虾小龙虾”微信用户二维码的涉案粉色好评返现小卡片2000张,制作费用30.21元,于2026年5月13日放置在经营场所内待使用。

再查明,当事人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安排2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店内小龙虾、面条配菜等热食类食品制售工作。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本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涉案红色好评返现卡相片打印件、涉案消费者好评网页截图打印件、当事人向已作好评消费者返现微信截图打印件、涉案粉色好评返现小卡片定制订单网页截图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涉案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营情况说明等。

2026年7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6〕1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所购餐品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好评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以返现的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对商品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安排2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店内热食类食品制售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中止以返现方式利诱消费者作出指定好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以返现的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对商品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以返现的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对商品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以返现的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对商品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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