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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横陂镇鲤鱼门小食店)

当事人:恩平市横陂镇鲤鱼门小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BPER3L0D

         2025109,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恩平市横陂镇横新南路1号之二恩平市横陂镇鲤鱼门小食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当事人涉案预包装食品“陈醋(酿造食醋)”1瓶和“红油郫县豆瓣”1

经查实:当事人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常对外营业。2025109日,当事人厨房操作台货架上摆放着1瓶未开封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陈醋(酿造食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137100063,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30504,保质期:24个月),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与其它保质期内的酱料摆放在一起,以用于菜品调味。同时,当事人厨房操作台货架上摆放着1瓶已开封使用的感官性状异常的预包装食品“红油郫县豆瓣(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12402012,净含量:3.5kg,用以制作五花肉菜品时调味。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预包装食品“陈醋(酿造食醋)”涉案货值金额5元,无违法所得;上述预包装食品“红油郫县豆瓣出现感官性状异常时间及后续使用情况无法查明,涉案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预包装食品“陈醋(酿造食醋)”和“红油郫县豆瓣,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扣押涉案食品、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02512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告〔202529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预包装食品“红油郫县豆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陈醋(酿造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红油郫县豆瓣”和“陈醋(酿造食醋)”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的违法预包装食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条第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感官性状异常的已开封使用的预包装食品红油郫县豆瓣(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12402012,净含量:3.5kg1瓶和超过保质期的未开封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陈醋(酿造食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137100063,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30504,保质期:24个月)1瓶;

       二、处以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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