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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失信惩戒案例2019.1

2018年2月14日,本局接到江门市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工单编号:2088797)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反映位于恩平市中山中路2号的食店食物不卫生及无证照经营。2018年3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但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店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督促引导该店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18年6月12日,本局再次接到江门市政府服务热线工单(工单编号:2217624)关于该店的投诉举报。2018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工作人员仍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但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能提供食品原料的供货商资质证照、进货票据等资料。

经调查证实,郑株光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7月12日租赁了位于恩平市中山中路2号第二卡之四铺位的店铺,并在租赁期间在该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店于2018年3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个体户名称:恩平市双梅副食店,经营者名称:郑株光,经营范围:零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冷冻食品;酒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该执照标注经营范围为“零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冷冻食品;酒类”,但该店实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因该店未建立食品购销记录,也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故本案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按不足一万元处理,违法所得按无计算。

郑株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发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株光作出以下处罚: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



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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