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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达碁饮品商行 )
当事人:恩平达碁饮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XHEA50
经营场所:恩平市富盈房地产阳光新城原三水泥厂石青路口对面右数第3号
经营者:黎晓宜
2023年12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送2020、2021和2022年度报告。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03月01日登记成立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期限(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并公示2020、2021和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12月06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本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受当事人签名的询问(调查)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得当事人年报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等。
2023年12月0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3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