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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失信惩戒案例2018.10
2018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恩平市侨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酒店前台发现正在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月饼一批,其中2盒标示“至尊系列哈密瓜月”和1盒标示“至尊系列双黄白莲蓉”的产品外包装盒均未标示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配料表、营养成份表、规格、保质期等信息。该酒店立即从市有关部门临时设在恩城南堤路的月饼集中销售点召回上述“至尊系列”月饼,经清点,召回的“至尊系列哈密瓜月(生产日期:2018.8.15)”共9盒,“至尊系列双黄白莲蓉(生产日期2018.8.15)”共10盒,“至尊系列五仁月(生产日期2018.8.15)”共9盒,其产品外包装盒均未标示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配料表、营养成份表、规格、保质期等信息。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恩平市侨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至尊系列”产品是该酒店委托阳江长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公司已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具备生产受委托产品资质。阳江长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生产月饼后,将月饼及标示有“品名、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方、被委托方、配料表、营养成份表、规格、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签贴纸配送到恩平市侨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市侨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4个每盒的规格对月饼进行装盒,但在装盒时未将上述标签贴纸贴在外包装盒上,并在酒店前台及月饼集中销售点进行销售。其中“至尊系列哈密瓜月”的销售价118元/盒、“至尊系列双黄白莲蓉”128元/盒、“至尊系列五仁月”128元/盒。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供述上述“至尊系列”月饼已赠送、试吃39盒1个,已销售月饼票314张,但未发生月饼兑换,该“至尊系列”月饼实际并未销售,无销售所得。因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上述“至尊系列”月饼已销售出去,本案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以酒店前台销售的及从月饼街销售点召回的产品计算,货值金额为3858元,违法所得按无计算。
恩平市侨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至尊系列”月饼外包装未标示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配料表、营养成份表、规格、保质期等信息,恩平市侨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违法产品本身是来源合法产品,违法原因是自身失误造成,且违法行为未发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恩平市侨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至尊系列”月饼共31盒;二、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