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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失信惩戒案例2018.9

        2018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冯伟慈经营的恩平市冯记鸡档进行检查,在该店发现未佩戴脚环标识的光鲜鸡1只、光鲜鸭1只,该店现场提供2张分别为光鲜鸡和光鲜鸭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店经营未佩戴产品标识(脚环)的生鲜家禽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18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恩平市冯记鸡档进行检查,在该店发现2只未佩戴脚环的生鲜鸭,经称重共4.8kg。该店现场提供1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44026157761)。

       经调查,该店已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上述2只生鲜鸭没有佩戴脚环情况属实,是该店从恩平市中南市场购进并在恩平市中南市场屠宰,光鲜鸭的销售单价是22元/kg,销售货值金额为105.60元。

       综上所述,恩平市冯记鸡档(冯伟慈)经营未佩戴产品标识(脚环)的生鲜家禽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店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小岛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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