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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仙新河食品厂)




当事人:恩平市仙新河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1DHP97W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凤山路139号之一、141号之一

投资人郑仕平


20230704,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平市仙新河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湿米粉生产,现场生产出来的湿米粉有340斤,现场检查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品种明细中未发现有湿米粉项目,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对上述340斤湿米粉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码:SC10144078500657),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的品种明细为:谷物碾磨加工品:大米粉、汤丸粉(糯米粉)。当事人于202371日至202374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的品种明细为“谷物碾磨加工品:米粉制品”的情况下共生产了湿米粉8598斤,其中有2623斤的销售价为1.45/斤,有5975斤的销售价为1.55/斤,涉案货值金额13064.6元。已销售出去8258斤,销售总额为12537.6元,违法所得为12537.6

另查明,当事人安排3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3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144078500657)、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许可证编号:SC10144078500657)、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等资料

202308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35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的品种明细为“谷物碾磨加工品:米粉制品”的情况下生产湿米粉的行为属于《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了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安排3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 没收当事人生产的湿米粉340

  2. 没收违法所得12537.6元;

  3. 罚款130646

以上罚没款合计143183.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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