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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失信惩戒案例2018.6

        2017年9月13日,本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在恩平市星星百货店的网店(星星世纪贸易)购买的“美国进口美商婕斯DNA基因修护片剂”,收货后发现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产品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之类的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多条规定。2017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恩平市星星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者所述的“美国进口美商婕斯DNA基因修护片剂”相关产品及存在没有产品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之类标识的产品。  

       经查,恩平市星星百货店已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恩平市星星百货店在淘宝网注册店铺名称为“星星世纪贸易”网店,由恩平市星星百货店负责人冯长均的儿子冯耀明负责经营。冯耀明称其网店是根据客户下单要求,帮客户代购相关的产品;被公证的“美国美商婕斯DNA基因修护系列美版婕斯AMPM早晚系列”是冯耀明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美商婕斯环球集团的官方网站购进,共购进2个系列产品,即2瓶DNA基因修护系列(日间)和2瓶DNA基因修护系列(夜间),每个系列购进单价是360元。调查期间,投诉人未能提供投诉举报相关产品原物、消费凭证、网上交易记录、物流记录等信息资料,本案产品销售单价按公证购买产品的价格计算为390元,货值金额为780元,因无法确定另一系列产品是否已销售,利润按30元计算。

       恩平市星星百货店(冯长均)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符合《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恩平市星星百货店(冯长均)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元);2、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罚没款合计为伍仟零叁拾元整(¥5030元)。


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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