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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东安济世药店)



当事人:恩平市东安济世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Q8UJ31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东君中路东安供销社小区7号-1号首层(1-2)铺位


2022年10月9日,我局依职权联合公安机关核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违法线索过程中,发现恩平市东安济世药店涉嫌存在提供虚假的药师专业资格证书(药学技术人员证件)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日向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申报资料(受理编号:JMIS1400042020000054),于2020年8月3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DB7504140)。在当事人提交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中,当事人提供经营者张池浩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的药师资格证书、广东江门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培训证书及广东食品药品教育服务网对张池浩(资格证号码:11180428)的药学技术人员综合查询结果。当事人提交的虚假资料复印件显示药师证件信息:姓名:张池浩;资格证名称:药师;资格证号:11180428;备案类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首次登记备案;备案日期:2019-06-19 10:27:26;执业单位:恩平市东安济世药店。经营者张池浩通过购买上述药师专业资格证书用于当事人申请并骗取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三类店资质。

另查明,恩平市公安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张池浩购买伪造的药师专业资格证书用于药房经营行为进行立案,2021年11月2日对张池浩因购买伪造药师证用于药房经营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关于核查处置有关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的函》(粤药事函〔2022〕77号)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3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情形,构成了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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