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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香米粮油店)


当事人:恩平市香米粮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FG0T6D

经营场所:恩平市东安供销社小区7


2022623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东安供销社小区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产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19超过保质期的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170420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当事人于2022427日从湖南湘潭枸杞槟榔公司购进下列产品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1、枸杞槟榔(红色包装)10包(净含量:25克,保质期:60天,生产日期为2022.04.19);2、枸杞槟榔(蓝色包装)10包(净含量32克,保质期:60天,生产日期为2022.04.19)。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在9包枸杞槟榔(红色包装)和10包枸杞槟榔(蓝色包装)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尚未售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6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营者签字确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经营情况说明、进货票据复印件。

20228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2D03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的枸杞槟榔,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失效的枸杞槟榔19

  2. 罚款9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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