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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失信惩戒案例

  2017年12月12日,本局对余肖琼涉嫌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余肖琼经营的恩平市永兴粮油店已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被抽检批次花生油是该油店于2017年10月25日用100kg花生米生产加工的,除原料外的生产加工成本为110元,生产加工总量为40kg,除被抽检的1kg外,其余的39kg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4元/kg,销售所得936元。抽样时,抽样人员向余肖琼支付样品购置费26元。被抽检批次花生油的原料花生米是余肖琼于2017年10月25日从恩平市家华花生米批发部购进,购进单价为7元/kg,购进数量为100kg,购进货值金额为700元。调查过程中,余肖琼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花生米的购进票据和恩平市家华花生米批发部的《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被抽检批次花生油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检验合格报告。余肖琼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视为承认检验结论。本案货值金额为962元,违法所得按152元计算。余肖琼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余肖琼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7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2元。本案罚没款合计7152元。

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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