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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良景食品商行)



当事人:恩平市良景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6PAPH3D

经营场所:恩平市东成镇泉林一街11107商铺

经营者:林杰昂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8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东成镇泉林一街11107商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本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171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当事人自20218月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玉溪香烟、利群香烟、红塔山香烟各20包对外销售,分别售出6包、3包、14包,违法经营总额共102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1.5元。

另查,当事人于20218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购进8包包装上的标签仅标有“药食同源 健脾祛湿汤 配料:薏米、茨实、山药、莲子、蜜枣、白扁豆、赤小豆、五指毛桃”的预包装食品对外销售。上述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未按规定标明应当标明的事项。至案发时止,上述预包装食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120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营者签字确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进货单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

202111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1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标签未按规定标明应当标明的事项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二、处以罚款300元。

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8包;

二、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11.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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