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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潘为强河粉厂)




当事人恩平市潘为强河粉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L9MA2C

所:恩平市凤山路石湾街12

投资人潘为强

身份证号码:440*********/X

联系地址:恩平市凤山路石湾街12

联系电话:13********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线索,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河粉(湿米粉)于202198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遂于202191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河粉的加工、零售。当事人20210811日生产河粉(湿米粉)对外销售。当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的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河粉(湿米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198日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NO21J0117926)检验结论显示“蛋白质(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BDS44/012-2019《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湿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河粉(湿米粉)25kg(含抽检4kg)已销售完,货值金额91.6元,销售总额91.6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91.6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检验报告》(No21J0117926)、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产品批次生产记录、产品销售台账、电白区岭门桥头大米厂销售单、广东漠阳粮油有限公司送货单、广州市韵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111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1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1.6

2、处以1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91.6元。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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