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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喜脉烘焙坊)



当事人:恩平市喜脉烘焙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PATP76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育英街18

经营者:冯丽婷


根据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线索,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鲜奶吐司于2021621日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本局于202162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527日生产预包装食品鲜奶吐司对外销售。当日,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预包装食品鲜奶吐司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于202162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DC21440700575100713)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营养标签-,mg/100g”不合格(实测值:301,标准指标:≤120%标示值(标示值139)),检验结论显示为“经抽样检验,营养标签-钠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日止,上述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鲜奶吐司货值金额为248当事人销售所得248元,获得违法所得6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经受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生产销售记录表。

20219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1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2元;

二、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62元。

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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