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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君堂镇俊士杰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经营食品)




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俊士杰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55CW9L28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宋俊杰         

2021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圩镇新江中路3号11幢17号的恩平市君堂镇俊士杰餐饮店进行食品检查,在当事人厨房食品加工区的食品操作台上发现“汉堡胚面包”共9包,正在使用。上述“汉堡胚面包”(生产日期20201229,保质期7天)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汉堡胚面包”经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于2021年1月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09日依法登记成立,于2020年12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9日在东莞市安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汉堡胚面包”8件,每件18包,每包8个,共1152个,每个0.57元,每包4.56元,共支付656.64元,供厨房烹饪使用。2021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进行现场检查,并在当事人厨房食品加工区的食品操作台上发现有“汉堡胚面包”9包(生产日期20201229,保质期7天),上述的“汉堡胚面包”已超过保质期。2021年1月5日使用汉堡胚面包制作了1.鸡腿堡买一送一,15份,销售价格165元;2.双人手扒鸡套餐(2鸡腿堡+手扒鸡+大薯+2),1份,销售价格40元(其中2鸡腿堡12元、手扒鸡20元、大薯8元、+2是指2份可乐,另外收费);3.幸福全家餐(3鸡腿堡+大薯+手扒鸡+鸡米花+3骨肉串+上),1份,销售价格70元(其中3鸡腿堡18元、大薯8元、手扒鸡20元、鸡米花10元、3骨肉串7元、上校7元);4.单人餐(鸡腿堡+辣翅+1),1份,销售价格12元(其中鸡腿堡6元、辣翅6元、+1是指1份可乐,另外收费);2021年1月6日使用汉堡胚面包制作了1.牛肉堡,1份,销售价格11元;2.板烧堡,4份,销售价格44元;3.鸡腿堡买一送一,21份,销售价格231元;4.单人餐(鸡腿堡+辣翅+1),3份,销售价格36元(其中1份鸡腿堡6元、1份辣翅6元、+1是指1份可乐,另外收费);以上总销售额共609元,其中使用汉堡胚面包制作食品的销售额是505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经营食品获得违法所得505元。至当事人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是546.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和证据提取单6份;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进货单复印件一份;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3份;单品销售汇总2份;菜单价格复印件2份;申请书1份;3.询问笔录1份共4页。

    2021年4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君告字〔2021〕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汉堡胚面包”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汉堡胚面包”食品9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546.04元;          

三、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5546.0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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