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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吴秀传涉嫌无照经营及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21〕01号



当事人:吴秀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7*********1                        

联系电话:159*******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广东省恩平市**********号

                     

2020年06月18日,本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吴秀传当天生产经营的黄豆芽和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07月0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QT20FC15166、JQT20FC15167),并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同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及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1日开始在广东省恩平市东安街道办事处新安中路一巷5号的家里将豆芽培育出来后,运输到恩平市中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围7号商铺进行批发销售。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当事人生产经营豆芽的经营额为110000元,违法所得为30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6月18日生产出来了100kg的黄豆芽和70kg的绿豆芽并对外销售。上述批次的黄豆芽和绿豆芽经本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监督抽检,并于2020年6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QT20FC15166、JQT20FC15167)。经检验,上述批次的黄豆芽和绿豆芽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0年7月2日,上述批次的黄豆芽和绿豆芽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均为2元/kg。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2批次豆芽的货值金额为340元,违法所得为85元。

上述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照片4张(抽取样品)、《检验报告》2份(JQT20FC15166、JQT20FC15167)、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恩平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L04)及送达回证、责令召回通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责召[202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2份、产品召回图片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1年0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听字〔2021〕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黄豆芽和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召回措施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

处以罚款1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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