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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熙记水产品档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20〕101号


当事人:恩平市熙记水产品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54BFNA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燕华                         


2020年9月11日,本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大闸蟹”(购进日期:2020年9月1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大闸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9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上述检验报告同批次的“大闸蟹”。当事人涉嫌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9月11日从广州市荔湾区夏胜强水产品店购进两个规格的“大闸蟹”共7.5kg,其中一个“1.2母”规格的共进货2.5kg,进货价54元/kg,销售价66元/kg;另一个“1.5母”规格的进货5kg,进货价66元/kg,销售价80元/kg。2020年9月11日,本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大闸蟹”(购进日期:2020年9月1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大闸蟹”的《检验报告》(NO:LC-FS202215-XC043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案发时止,上述“大闸蟹”,除了抽检时用去4.5kg(“1.5母”规格),剩下0.5kg已经销售完毕;另外2.5kg(“1.2母”规格)后来也已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为565元,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020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听字〔2020〕 1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大闸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获知上述食品为不合格品后,能够积极启动召回,且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二、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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