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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飞鹅河粉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2021

当事人:恩平市飞鹅河粉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KCRY3Q

类型:个体独资企业

投资人:黄兆波

身份证号码:440***********1

联系电话:15*******9


2020年9月11日,本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恩平市飞鹅河粉厂当天生产经营的濑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被抽检的濑粉的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批次濑粉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濑粉。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09月24日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9月11日,当事人将加工生产出来的335斤濑粉,以2元/斤的价钱对外进行销售。同日,本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天生产经营的濑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0年09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LC-FS202215-XC0435)。经检验,上述被抽检的濑粉的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该批次的濑粉的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0年9月24日止,上述批次的濑粉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濑粉的销售总额为670元,生产成本为300元,获得违法所得370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670元,违法所得为370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复印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NO:LC-FS202215-XC0435)、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回证、现场笔录、飞鹅河粉厂的供货记录、恩平市树民粉皮档营业执照复印件、北流海利食品有限公司资质证照复印件、北流海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清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0年11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0〕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濑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召回措施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0元;

2、处以15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15370元。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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