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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东成镇东升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圣处字〔202044


当事人:恩平市东成镇东升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RXJB10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陈朝茂


2020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阴凉区内的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为22℃,超过阴凉区所要求的温度,并且阴凉区温湿度记录表欠缺11月5日、11月6日、11月7日、11月8日的温湿度记录。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0年11月9日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8月31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局许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0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阴凉区内的空调设备没有开启,阴凉区内的温湿度计显示为22℃,超过阴凉区所要求的温度(《中国药典》对阴凉区的温度要求为低于20℃),并且执法人员检查阴凉区的温湿度记录表时,发现11月5日、11月6日、11月7日、11月8日未有作温湿度记录,当事人未能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八)项的要求对阴凉区内药品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明。

2020年1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圣告字〔2020〕4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没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也没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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