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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郑洁蓉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20〕107号


当事人:恩平市郑洁蓉蔬菜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54WLFR8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洁蓉                        



2020年9月9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0年9月9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批次的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上述检验报告同批次的姜。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从恩平市的一位菜农手中购进姜共5kg进行销售,进货价17元/kg,销售价20元/kg。2020年9月9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批次姜的《检验报告》(№: SC10103200099298JD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姜已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为100元,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2020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听字〔2020〕 1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获知上述食品为不合格品后,能够积极启动召回,且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二、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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