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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君堂镇金一隆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君处字〔2020〕3号
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金一隆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祝杏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位于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圩农林街4号卡位的恩平市君堂镇金一隆副食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食品货架上发现有预包装食品“大米(象牙香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于2020年6月1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3日依法登记成立,于2016年02月0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大米(象牙香米)”被本局于2020年6月15日查获。上述“大米(象牙香米)”共7包,其中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2月13日的大米3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8日的大米2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4日的大米(象牙香米)2包,保质期均为3个月,至本局查获之日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批次大米进货价格30元/包,销售价格32元/包,本案货值金额224元,因尚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8张;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进货单复印件三份;4.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2份;6.询问笔录1份。
2020年8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君告字〔20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大米(象牙香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大米(象牙香米)”7包;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