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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乐鸿副食商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20〕56号
当事人:恩平市乐鸿副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53NFXJ0U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伍洽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恩城茶坑村委会三坑村路边自编1号首层的恩平市乐鸿副食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果粒橙”饮料4瓶。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为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涉案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活动期间,对外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果粒橙”饮料(净含量:420ml 生产日期:20190529保质期:9个月)5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1瓶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果粒橙”饮料,剩余4瓶“美汁源®果粒橙”饮料尚未销售出去。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果粒橙”饮料进货价为2.52元/瓶,销售价为3元/瓶,货值金额15元。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0.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3․涉案的“美汁源®果粒橙”饮料4瓶。
2020年5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听字〔2020〕 5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果粒橙”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果粒橙”饮料4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0.48元;
三、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0.4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