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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梁美婵副食店)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2051


当事人:恩平市梁美婵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51DKJB3H

住所:*

经营者:梁美婵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3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恩平市龙峰街48号之一的恩平市梁美婵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19个外包装标示“康弘贝健”的口罩销售,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及没有标示销售价,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明的品名、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未明码标价的口罩。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口罩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13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0年2月下旬购进外包装标示“康弘贝健”的口罩一袋,内装30个,进货价为180元/袋,每个口罩进货价6元,销售价为8元/个。上述口罩外包装无中文标明的品名、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且在销售过程中未向消费者明码标价。上述口罩货值金额一共为240元,至案发时止一共销售了10个,自用一个,利润共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3、证据复制提取单;4、询问笔录;5.经营情况说明。

2020年5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0〕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无中文标明的品名、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经验场所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销售无中文标明的品名、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未明码标价的商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0元;

处以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10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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