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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庆辉)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田处字〔2020〕1号
当事人:张庆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5***********52
联系电话:180*******87
2019年11月21日本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恩平市大田镇朗底洞仔的一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货架上摆放外包装标注“
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的白酒28瓶,经东莞鸿竹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鉴定,上述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同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白酒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起,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恩平市大田镇朗底洞仔从事经营白酒销售。同时当事人于2019年8月起,在未经烟草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草零售。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5日从阿里巴巴网站上一间名称叫“固始县段集镇鸿盛日兴酒业”的网店处购进外包装标注“
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的白酒60瓶,并在其经营的副食店内对外销售。该批白酒进货价为7.08元/瓶,销售价为17元/瓶,至案发时止已销售32瓶,剩余28瓶,获得违法所得317.44元,违法经营额共1020元。调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其销售上述商品合法取得的相关有效票据等。2019年11月21日,经东莞鸿竹商贸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在国际分类号第33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号是:第866912号,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于2019年8月至今共购进了47条香烟。按照香烟品牌区分,“七匹狼”10条,进货价63元/条,销售价6.5元/包,已售出80包;“云烟”9条,进货价98元/条,销售价10元/包,已售出70包;“红双喜”11条,进货价89元/条,销售价9元/包,已售出88包;“黄果树”9条 ,进货价63元/条,销售价6.5元/包,已售出70包;“黄山”8条,进货价63元/条,销售价6.5元/包,已售出65包。至案发时止,销售上述香烟获得利润65.8元,违法经营额共3645元。上述白酒和香烟合计违法经营额4665元。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证明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0年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田告字〔202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白酒和香烟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白酒和香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白酒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经烟草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零售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200元。
二、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白酒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7.44元;
2、没收外包装标注“
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的白酒28瓶;
3、处以罚款5587.76元。
三、对当事人未经烟草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零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8元;
2、处以罚款729元。
四、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外包装标注“
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的白酒28瓶。
以上罚没款共计6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