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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东成镇明杰购物商城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圣处字〔2019〕23号
当事人:恩平市东成镇明杰购物商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Q3MWXQ
住所(住址):恩平市东成镇侨苑街4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林明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8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摆放有8包外包装标示邬辣妈®“老坛酸菜鱼仔(熟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净含量70克)的预包装食品并对外销售,其制造商为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其中2包的生产日期标示为2018/08/08,其余6包的生产日期标示为2018/09/08,保质期均为阴凉避光下保存10个月。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19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将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8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从开平市森辉商行购进邬辣妈®“老坛酸菜鱼仔(熟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净含量70克)一批共10包进行销售,进货价是4.2元/包,销售价是5.5元/包。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批食品共销售了2包,销售日期分别是2019年6月5日和2019年8月11日,其中2019年8月11日售出的邬辣妈®“老坛酸菜鱼仔(熟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净含量70克),当天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剩余的8包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一直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49.5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1.3元。
上述事实有:1.现场笔录;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3.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询问笔录;5.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6.进货单据;7.当事人提供的开平市森辉商行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8.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
2019年1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圣告字〔2019〕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邬辣妈®“老坛酸菜鱼仔(熟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净含量70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召回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元;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8包;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10001.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