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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失信惩戒案例2019.9

20198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恩平市撩能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公示2018年度报告。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64日成立并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从事生产、销售:肉制品,农产品,粮油,肉畜产品,水产品,调味品,饮料经营活动。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2019630日前)内,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2018年度报告,未向社会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询问通知书;4.询问笔录;5.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

20199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沙告字〔2019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一般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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