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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失信惩戒案例2019.7

2019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位于恩平市君堂镇江洲镇仕安街(原粮仓)的恩平市君堂镇天天好又多商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食品货架上发现“李锦记豆豉香辣酱”等一批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于2019年5月2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于2017年1月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分别在开平旭宏商行、泉都游云营供应链和开平市森辉商行购进食品,并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2019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食品货架上发现一批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别如下:1.“李锦记豆豉香辣酱”19杯,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5日,保质期15个月;2.“李锦记豆豉香辣酱”10杯,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6日,保质期15个月;3.“李锦记豆豉香辣酱”2杯,生产日期2018年1月25日,保质期15个月;4.“彩田麦芽糖”2杯,生产日期2018年2月8日,保质期12个月;5.“彩田麦芽糖”2杯,生产日期2018年4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6.“风行炼乳”1支,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2日,保质期6个月;7.“丘比沙拉酱”1瓶,生产日期2018年4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8.“风琴鱿鱼片”1包,生产日期2018年7月23日,保质期9个月;9.“大福饼”1包,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3日,保质期180天;10.“纤层卷蛋糕”3包,生产日期2019年1月10日,保质期120天;11.“荔浦芋味酱芯酥”5包,生产日期2018年8月6日,保质期9个月;12.“薄脆白芝麻味饼干”4包,生产日期2018年5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13.“贤哥泡椒鱼”5包,生产日期2018年5月1日,保质期12个月;14.“烧烤蜜汁糖浆”2瓶,生产日期2018年2月8日,保质期12个月;15.“蜜汁糖浆”2瓶,生产日期2018年4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16.“银龙蚝油”4瓶,生产日期2017年11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17.奶油饼干”2包,生产日期2018年5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18.“奶油饼干”9包,生产日期2018年5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19.“207轻闲水果味夹心饼干”2包,生产日期2018年5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20.“桂花酱芯酥”1盒,生产日期2018年8月6日,保质期9个月;21.“桂花酱芯酥”2盒,生产日期2018年8月15日,保质期9个月;22.“绿豆味酱芯酥”1盒,生产日期2018年8月15日,保质期9个月;合计22种食品。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标示价格为:1.“李锦记豆豉香辣酱”销售价5.5元/杯;2.“彩田麦芽糖”销售价3元/杯;3.“风行炼乳”销售价11.5元/支;4.“丘比沙拉酱”销售价10元/瓶;5.“风琴鱿鱼片”销售价12元/包;6.“大福饼”销售价4元/包;7.“纤层卷蛋糕”销售价5元/包;8.“贤哥泡椒鱼”销售价3.5元/包;9.“薄脆白芝麻味饼干”销售价3元/包;10.“烧烤蜜汁糖浆”销售价3.5元/瓶;11.“蜜汁糖浆”销售价3.5元/瓶;12.“银龙蚝油”销售价4元/瓶;13.“桂花酱芯酥”销售价7元/盒;14.“绿豆味酱芯酥” 销售价7元/盒;15.“荔浦芋味芯酥”销售价7元/盒;16.“207轻闲水果味夹心饼干”销售价4元/包;17.“奶油饼干”销售价5.5元/包。当事人从4月1日开始至今,采取清仓减价措施,按照优惠措施上述食品的实际价格为商品标示价格的7.5折。上述产品共计货值金额307.5元,至本局现场检查之日止,尚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和拍取现场照片7张;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3.询问笔录1份共5页。 

2019年6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君告字〔2019〕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李锦记豆豉香辣酱”等一批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             

二、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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