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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失信惩戒案例2019.6

2018年10月30日,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散装花生油(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8年11月19日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抽样检验的“散装花生油”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1200433-7a),报告显示该批“散装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2761-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2018年10月30日,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郑秋浓生产加工的散装花生油(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8年11月19日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抽样检验的“散装花生油”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1200433-7a),报告显示该批“散装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2761-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为20181200433-7a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散装花生油”。2018年11月29日,当事人对编号为20181200433-7a的《检验报告》结论不服,并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本局接受申请后由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上述“散装花生油”进行复检。2019年1月9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上述“散装花生油”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P18028481),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不合格。上述“散装花生油”由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0日加工生产,共生产18kg。至2018年11月26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散装花生油”销售完毕,销售收入480元,扣除原材料购进价款,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80元。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9年6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田告字〔2019〕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处以罚款5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50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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