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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失信惩戒案例2019.5

2018年10月30日,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梁彩娟经营的恩平市那吉镇梁彩娟花生油加工厂生产加工的散装花生油(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8年11月19日,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1200433-2a)显示被抽检的散装花生油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的检验结果为80.7μg/kg(标准要求≤20μg/kg),不符合GB2761-201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该加工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与被抽检同批次的散装花生油。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以及原料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生产记录、销售台账、原材料进货票据以及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

2018年11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要求对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的散装花生油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进行复检。2019年1月9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18028311)显示被抽检的散装花生油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的检验结果为83.5μg/kg(标准要求≤20μg/kg),不符合GB2761-201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该加工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经调查证实,当事人经营的恩平市那吉镇梁彩娟花生油加工厂,已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黎齐享供述称,被抽检批次的花生油是该加工厂于2018年10月10日生产的,生产总量为100kg,除被抽检的3kg外,其余的97kg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4元/kg,销售金额为2328元。抽样时,抽样人员向当事人支付样品购置费72元。生产被抽检批次花生油的原料花生米是该加工厂于2018年9月15日从恩平市家华花生米批发部购进,购进单价为7元/kg,购进数量为250kg,购进货值金额为1750元,扣除成本后利润为420元。调查过程中,黎齐享向本局提供了恩平市家华花生米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原料花生米的进货查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复印件,但不能提供原料进货票据、生产记录、销售台账等资料。所以本案货值金额按2400元计算,违法所得按420元计算。

恩平市那吉镇梁彩娟花生油加工厂(梁彩娟)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少,且违法行为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就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420.00)。本案罚没款合计伍仟肆佰贰拾元(¥5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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