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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失信惩戒案例2019.2.21

当事人名称:恩平市恩德堂保健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E3K42K,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恩平市体育场南门厕所33至36卡位,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10月24日,经营范围: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器,电子产品,服装,日用品,化妆品;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经营者:冯金健,男性,汉族,现年29周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邮编:529400。

2018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巡查至恩平市体育场南门厕所33至36卡位时,发现位于该处的恩平市恩德堂保健食品经营部正在营业,该经营部内有一批用于销售的银梳商品,该商品使用红色木盒包装,盒内装有银梳一把,并附有功能说明书一张,共计有200盒。上述商品均未标注厂名厂址,经营者冯金健现场也未能提供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当事人涉嫌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的200盒银梳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朋友从广州一个展销会以240元的进货价格,购进200盒银梳商品,该商品外包装标注有“百福堂 健康银梳”字样的红色木盒,木盒内装有一把银梳和一份功能说明书。该商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均无标注生产企业和生产地址。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低于进货的价格销售上述银梳,由于没有销售出去,没有获取违法所得。截至2018年12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义乌给力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上述银梳的产品出库单等有效来源证明,并经该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义乌给力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梳产品出库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19年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9〕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的包装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构成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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