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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琳琳化妆屋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816


当事人:恩平市琳琳化妆屋,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5600005597,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东门路东门塘商业广场右幢A02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60420日,经营范围:零售:化妆品。

经营者:吴小琪,女性,汉族,现年54周岁,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编:529400

20187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恩城东门路东门塘商业广场右幢A02号的恩平市琳琳化妆屋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铺内正在售卖外包装上标注有外文标识、无简体中文说明的进口卫生巾商品,共31包,其中:1、外包装标注日文标识、无简体中文说明,以及标注有繁体中文的卫生巾共22包;2、外包装标注日文标识和说明,无简体中文说明和标签,以及标注有繁体中文的卫生巾共5包;3、外包装标注“SOFY”字样及韩文标识和说明,无任何中文标签说明的卫生巾共4包。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店铺负责人提供上述进口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表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我局于2018725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恩平市琳琳化妆屋是一家零售化妆品的个体户。20186月份,当事人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个日用品批发市场购进31包从日本进口的卫生巾商品,并放在其店进行销售,其中有27包外包装的标识及说明均标注日文,包括:1、规格为“36+3 24cm”的有8包,进货价为8/包,销售价为10/包;2、规格为“20+2 24cm”的有2包,进货价为7.5/包,销售价为10/包;3、规格为“40+4 16cm”的有1包,进货价为6.8/包,销售价为8/包;4、规格为“13+1 30cm”的有7包,进货价为5/包,销售价为8/包;5、规格为“12+2 33cm”的有4包,进货价为4.8/包,销售价为7/包;6、规格为“12+2 32cm”的有5包,进货价为4.8/包,销售价为7/包;另有4包外包装的标识及说明均标注韩文的,包括:1、规格为“2133cm”的有2包,进货价为6.3/包,销售价为8/包;2、规格为“1825cm”的有2包,进货价为6.3/包,销售价为8/包。上述31包进口卫生巾的货值共计259元。当事人自被查处之日起七日内,无法提供上述31包进口卫生巾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至案发时止,上述31包进口卫生巾商品没有销售出去,当事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营情况说明、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89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8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进口卫生巾商品的行为属于《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所指的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构成在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零售业务多年,在明知购进的商品是进口商品,而未向进货商索取进口报关证明或进口合法来源证明材料,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卫生巾商品共31包,规格分别为“36+3 24cm”8包、“20+2 24cm”2包、“40+4 16cm”1包、“13+1 30cm”7包、“12+2 33cm”4包、“12+2 32cm”5包、“2133cm”2包、“1825cm”2包;

二、处以68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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