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二十七条措施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若干措施》于2019年11月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11月14日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有关养老服务政策部署的具体措施,也是破解我省当前养老服务发展突出矛盾和瓶颈问题,推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若干措施》制定了我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8个方面的27条措施,突出了4个聚焦:聚焦满足群众需求、聚焦破解发展瓶颈、聚焦优化发展环境、聚焦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聚焦满足群众需求
聚焦破解发展瓶颈
破解“规划难”
破解“规划难”
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同时,明确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破
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闲置资源整合利用,对改造利用城镇现有闲置设施及农村集体用地上盖建筑物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按养老设施使用,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破解“公有物业租期短”
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社会力量投资和养老机构经营稳定性造成较大制约的问题,《若干措施》突破政策障碍,提出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限延长至15年。
破解“用人难”
对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而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农村敬老院以及现有利用存量物业举办的养老机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认真研究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
聚焦优化发展环境
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
推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
加强政策指引
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政策享受相关税费优惠。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拓宽投融资渠道
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投资养老产业。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企业、慈善组织及个人设立养老领域慈善信托,开展养老服务慈善项目。扶持养老产业发展,力争到2022年,全省培育不少于10个有品牌、有影响力、规模较大的新型养老产业集团。
聚焦提升服务质量
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之外,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政策,其中公办养老机构的收益应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实施为期三年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间符合三星级以上标准,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加强资金保障,自2021年起,各级政府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并扩大购买服务内容等。
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推进实施“南粤家政”工程,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养老服务业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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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来源:厅养老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