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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全面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6月14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江门市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新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并按提标后的标准从1月起补发特困供养金。提标后,蓬江区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4120元/年;江海区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4120元/年;新会区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鹤山市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台山市的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台山市的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1520元/年;开平市的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开平市的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1520元/年;恩平市的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恩平市的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1520元/年。

 

2017年以来,原城镇低保“三无”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特困供养人员范围,不再享受低保待遇。据统计,截止至2017年5月,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共8072人,其中城镇375人,农村7697人。提标后,全市全年城乡特困供养资金支出约9693万元,比2016年增加资金约2232万元。

 

  附:江门市2017年城乡特困供养提标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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